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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郴州市已全面完成数据采集工作

发表于2015-10-14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作为全省推进该项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这标志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10月12日,笔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4年8月起,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础数据采集工作为关键抓手,有效推进了改革前期工作。目前,全市已全面完成数据采集工作,共计3012家单位,在职人员108208人,退休人员42772人。《实施意见》出台后,我市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结合郴州实际,既紧又稳推进该项改革在我市贯彻落实。

此次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单位部分,应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作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个人部分,应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缴费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此次改革按三类人员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类是2014年10月1日按本实施意见参保的人员,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另一类是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原工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退休待遇,统筹项目内部分纳入养老保险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具体统筹项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规范公布;后一类是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该类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此次改革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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